善意搭乘行人遇车祸驾车人被判赔偿13万余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15 20:45:09  评论(/)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善意搭乘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死亡,善意驾车人被判赔偿损失13万余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16年2月28日19时8分,居住于威信县水田镇水田村高坎村民小组的杨天学驾驶其二轮摩托车搭乘郑绍才由水田集镇方向往水田花房子方向行驶时,与郑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乘车人郑绍才受伤的交通事故。之后,郑绍才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车人杨天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驾车人郑伟及乘坐杨天学车辆的郑绍才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6月16日,死者郑绍才的亲属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天学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天学、郑伟及摩托车的乘坐人郑绍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绍才死亡,其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依法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该案郑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减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后,确定杨天学、郑伟、死者郑绍才按各自责任承担赔偿义务。遂判决杨天学赔偿死者亲属的损失13万余元,另一肇事驾驶员郑伟赔偿7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但驾车人杨天学深深感言:“因为乡村缺乏交通工具,为了方便邻里,好心搭乘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给自己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承重的经济压力,这是自己人生中的深刻教训”。

(作者单位:威信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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