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亲戚间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9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陪同其姨妈(被害人黄某某)到中国农行打洛口岸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得知了黄某某农行卡存款数额及密码。次日,谭某某在缅甸勐拉曼栋村黄某某租住的房间内盗得黄某某的农行卡和身份证后,经中缅边境219界桩附近小路入境至中国农行打洛口岸支行通过转账的方式盗取存款110000元,随后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回原处。
2012年10月,黄某某在缅甸勐拉曼栋村将该农行卡交给其父亲带回湖南省祁阳县老家由其母亲申某某保管。谭某某得知消息后即回到湖南老家从其外婆申某某家中将卡盗走。
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因为到缅甸小勐拉赌博又先后盗取该银行卡内存款1252259元。2015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云南省景洪市某汽车美容中心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银行卡并窃取卡内人民币1362259元,虽然在其归案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