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将卖房款独占 男方起诉返还获支持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平分,离婚后,王某却用计将卖房款转移独占。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将卖房款的一半125000元支付给张某。

张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到永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双方各占50%的产权。

2016年5月25日,张某与王某通过重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28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当即预付38000元给张某与王某,并约定后续25万房款将通过银行转账到王某银行账户上。

随后,张某与王某一起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以王某的名义开设新账户,密码由张某设置并掌握。开卡后,二人将账户告知李某。几日后,李某将剩余房款打入该卡。

王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分次将25万卖房款转走。

得知王某将房款转走,张某多次联系其协商,但被王某拒绝,2016年7月6日,张某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卖房款125000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从银行卡转走的钱是自己与李某因私人事务产生的资金周转,该款项与房屋买卖无关。

经传买房人李某、房地产公司等证人出庭作证后,王某对该笔款项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各占50%,离婚后,二人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约定所得价款平分,但被告王某却在收到剩余25万元房款后将房款转走,该行为违反约定。王某在庭审中辩称打入自己银行卡中的25万元不是卖房款,与李某等证人的证言不符,且其自述与李某存在经济往来,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法院对王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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