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长与承包商串通侵占资金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房地产公司部长与工程承包商内外勾结,篡改工程结算金额,共同侵吞房地产公司资金50余万元。近日,綦江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2年8月和2013年3月,刘某以某装饰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该房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某小区部分楼盘的阳台栏杆和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

2014年1月至4月期间,由于钢材涨价及刘某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被返工等因素,导致刘某施工的工程出现亏损。刘某找到时任某房地产公司预结算部部长李某,要求李某想办法为自己减少损失。二人商量改动刘某承包的阳台栏杆、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的结算金额,将增加的金额除去税费后进行平分。

之后,李某利用保管项目工程结算书报批表的职务便利,将已由公司审定的阳台栏杆、铝合金百叶制作安装工程结算金额篡改,为刘某增加工程结算金额共计688634.74元,并将已篡改的结算书报批表复印件交给财务部申请支付刘某工程款。

房地产公司财务部按照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李某提供篡改的结算书报批表中的结算金额,通过刘某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累计多支付刘某工程款575339.6元,尚有113295.13元未支付。2014年4月1日,刘某按照与李某的口头约定,通过银行卡转帐的方式分给李某赃款226660元,其余赃款由刘某占有。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款575339.6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刘某商量后,由李某利用担任房地产公司预结算部部长的职务之便,通过篡改刘某承包的工程结算书报批表,增加工程结算金额,侵占该房地产公司资金57533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法院院根据李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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