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独资企业投资人 追回工伤款11.5万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龚某2013年9月到璧山县某树木种植场上班,2013年10月2日受该种植场主代某安排在璧山县河边镇砍树时受伤,其后在璧山县医院住院治疗53天,龚某受伤前平均工资4000元/月。

龚某于2014年6月27日申请重庆市璧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璧山县某树木种植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龚某工伤待遇115220元。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种植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龚某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该种植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查找到种植场的任何财产,该案于2014年11月27日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方式结案。

龚某听说代某所在村子正在拆迁,代某可能会获得补偿安置款,于是申请追加代某为被执行人。我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听证审查后发现该树木种植场的企业*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代某,最终裁定追加代某为被执行人。

该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生效后,此案承办人立即联系拆迁办及村委会、补偿安置款指定银行等部门,了解代某可获补偿款数额,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扣划代某的补偿款,成功执结龚某工伤待遇纠纷案,追回工伤款11.522万元。

tags:工伤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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