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奉节县法院顺利执结23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杨某等23名被执行人自行搬出其占用的某商贸公司房屋,返还了租赁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1年,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罗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永安镇少陵路农贸市场后面大厅的20多个内门市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租赁费16万元整。后来王某、罗某将门市租给了第三人刘某,刘某又将门市转租给包括杨某在内的23名被执行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均已届满后,被告二人表示不参与竞价,不再继续承租,原告便于2015年进行了竞价式承包,确定了新的承租人,但作为次承租人杨某等23人却迟迟不返还租赁物。
2015年,奉节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杨某等23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等23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撤出原告位于少陵路农贸市场后面大厅的20多个门市。判决生效后,杨某等23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奉节县法院执行局向23名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公告,要求自觉退还门市给某商贸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均没有自行搬出。由于案件涉及当事人多,关系社会稳定大局,为了早日化解矛盾,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陈劲松带领执行干警兵分几路分别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态度有所好转,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将23名被执行人通知到执行局法制宣传室内,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告知他们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23名被执行人均表示会主动履行义务,自觉搬出门市。至此,这批涉案人数多、矛盾大的租赁合同纠纷得到有效化解,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