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管委会签约无效 基地台判拆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28 07:32:24  评论(/)

桃园葛姓男子购买大楼顶楼房子后,发现有远传电信基地台“藏”在顶楼电梯井,他诉请拆除。法官以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无线基地台设置在屋顶,必须经顶楼区分所有权人同意,管委会和电信公司签的约无效,判决拆除基地台。

桃园地院调查,葛姓男子二年多前购买中坜区一幢大厦的顶楼住宅;洽购时,中介人员未告知顶楼有电信公司的基地台,在不动产现况说明书“目前顶楼有无架设行动电话基地台”上,中介人员勾选“否”,葛放心买下房子。

住了一年多,他听社区住户说顶楼有电信公司的基地台,到屋顶找了半天都没找到;向管委会查证,得知远传基地台装在电梯井内“隐藏得很好”。他以曝露在电磁波中、有不安全感,向桃园地院诉请拆除基地台。

法院审理时,远传电信表示,十九年前就向这幢大厦管委会租下顶楼平台架设基地台,订有每五年自动续约条款,设置和续约期间管委会并未表示住户不同意。葛姓住户购屋时,租约持续存在,无权主张拆除,且无线电基地台并非类似强波发射设备,只要社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即可,无须经过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主张不必拆除。

傅姓中介作证说,交易前和葛姓住户来看了好几趟,因基地台藏在电梯井里,根本看不到,他也受骗。

法官认为,基地台租约期满自动延长,属于新契约而非原约,新搬来的住户有权提告,而电信公司在顶楼设置的无线基地台,是电信法所称的强波发射设备。

法官指出,依公寓大厦条例规定,外墙面、楼顶平台设置广告物、无线基地台等类似强波发射设备,如设置在屋顶,应经顶层区分所有权人同意;法官以管委会的决定无效,电信公司未经顶楼住户同意就架设,判决拆除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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