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锥刺伤路边行人 男子获刑四年半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28 14:20:11  评论(/)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在公共场所,无故持凶器伤人刑事案件。北京三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判决。

被告人吕某生活中爱饮酒、易激动,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与寻衅滋事分别受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吕某携带全长13公分的木质锥子,骑自行车至朝阳区某交叉路口边的人行道边时,突然持锥子扎入路边行人王某(女)的颈部左侧,致王某受轻微伤(经鉴定),后王某在其他路人的帮助下被送医治疗。2016年4月10日,吕某又骑自行车在快速超过朝阳区某交叉路口人行道上的行人梁某(女)时,持锥子刺扎梁某后腰,致梁某左侧肾脏破裂,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后被告人吕某于2016年4月12日在朝阳区东坝乡被民警抓获。吕某归案后,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其在2016年3月27日和4月1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法,持凶器致伤他人,且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有前科劣迹,故对其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的家属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北京三中院经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驳回吕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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