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在交通事故中骨折,出院后向对方主张药品费达三万之多。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4年,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某小区,章某驾驶小客车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朱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章某和朱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发后,朱某被送往某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后转至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胸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出院后,原告朱某称其回老家治疗休养,并从当地药店购买药品共计花费三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外购药品证据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外购用药合理*进行鉴定。最终经过鉴定,原告所购药品中只有小部分属于必须用药。
骨折本是外伤,非内科需要通过大量吃药来调理,经审理,朱某购买多种药品来治疗骨折明显与常理不符,且鉴定报告最终印证了这一点,最终,法院依照法律和证据判决保险公司给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