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制油公司总经理陈茂嘉购买来路不明猪油,指示属下向商家购买虚伪发票作为买猪油的凭证,陈茂嘉一审遭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至于接受陈茂嘉指示向商家购买发票的顶新制油公司业务课课长吴嘉明则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卖出假发票的“慈莲实业社”负责人刘飞局则被判10个月。
检方指出,当初在侦办顶新制油公司涉嫌向越南进口非食用猪油制作成食用油的案件时,清查顶新公司有关国内的原料供应商时,查出陈茂嘉指示吴嘉明向没有来源证明的华丰行购买来路不明的猪油作为原料。
而为了掩饰猪油来路不明,陈茂嘉指示吴嘉明向专门买卖蜡烛和金箔纸钱的慈莲实业社负责人刘飞局,购买慈莲实业社开出虚伪发票,让顶新制油作为进项凭证,遭检方依违反商业会计法提起公诉。
检方指出,当初查出顶新制油向华丰行购买来路不明猪油时,华丰行已经停业,因此只能依违反会计法起诉陈茂嘉等人;而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分别判处陈茂嘉有期徒1年2月、 吴嘉明有期徒刑1年6月、刘飞局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