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内用电网捕野生动物 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被追刑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7:00:00  评论(/)

为了实现自己的“发财梦”,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竟然在禁猎区用电网捕获山林中的野生动物。最终,这名非法狩猎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男子在禁猎区非法狩猎

2016年1月23日,为了谋取利益,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奉节男子邹某到位于奉节郊区外一林区内捕猎。

观察了四周地形后,邹某在林中的不少地方设立了电网,企图通过电击的形式捕获林中的野生动物。夜幕降临后,邹某将设好的电网通上电,自己在一旁搭建的简易休息区“守株待兔”。此时,夜间行动的野生动物开始外出活动,安静的森林里不时传来“滋滋”的电流声。

第二天一早,邹某来到林中,看到在自己设置的电网下,已经有两只土猪被电死。虽然没有捕获到价值较高的野生动物,但是也有不错的收获。尝到甜头后,邹某继续在林中设置电网。除第一次捕获的两只土猪外,邹某先后捕获了一只野猫、三只麂子、两头野猪,并将一头野猪冷冻储存。

5月12日,经他人匿名举报,邹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作案工具变压器1台、汽车蓄电池1台、杂丝2盘、绝缘帽34个,以及猎获物野猪1只被当地警方依法扣押。经国家林业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捕获的野猪属于“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据悉,奉节县全县行政区域内(经审批的固定狩猎场除外)均属禁猎区。

7月20日,查明案情后,检方以邹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愿修复生态一审获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邹某对检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愿意进行生态修复,请求从轻处罚。

在庭审现场,为修复库区生态环境,被告人邹某自愿出资人民币5000元,委托第三方公司在长江消落带补植中山杉。

此外,邹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系初犯,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仍愿意进行生态修复,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管理的条件,适合社区矫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据此,被告人邹某违反以上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许可,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积极进行生态异地修复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邹某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此外,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以没收销毁;野猪1只予以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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