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受伤 雇主侵权人系不真正连带担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雇工从事雇佣活动时因第三人侵权受伤,该责任应如何划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雇主与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杨某、重庆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连带赔偿雷某134737.14元。

建设公司与杨某约定将其城建的某楼盘项目工地上的废弃建筑木料出售给杨某。2014年9月22日上午,雷某与其他两名工友受杨某指派前往上述工地搬运废弃的建筑木料。建设公司的工人先将废旧木料码好,并用塔吊将成捆的木料吊到杨某的货车上,雷某与其他两名工友负责在货车上将木料卸到车厢内。后雷某在卸木料过程中从货车上摔下受伤。

事发后,雷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裂伤,右侧颧弓骨骨折,双侧2-5肋骨、左侧第7肋、右侧第1、10肋肋骨骨折,颈3-4椎体水平脊髓节段*损伤,胸9椎体压缩*骨折,颈7右侧横突骨折,胸8椎体右侧横突骨折,颈3-4/4-5椎间盘突出伴椎管非骨*狭窄。雷某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1466.67元。

雷某认为,杨某和建设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与对方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和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7909.4元。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雷某肋骨骨折伤残等级属九级、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伤残等级属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雷某系因建设公司工人操作塔吊不当致其跌落受伤的事实。作为雇主的杨某与侵权人建设公司对雇员雷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因雷某站在车头上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雷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杨某与建设公司连带赔偿雷某90%的损失。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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