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男高中生截肢 开车妇赔219万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2:09:45  评论(/)

张姓女子开车与王姓摩托车骑士发生擦撞,摩托车后座的崔姓高中生受伤,左膝以下截肢;崔向张提民事求偿,最高法院今天维持高院见解,判张妇赔新台币219万余元定谳。

判决书指出,民国100年4月4日凌晨,张妇开车行经中山北路与长安东路交叉口时,与骑摩托车的王男发生擦撞,人车倒地;当时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崔姓高中生,除受到右大腿开放*骨折等伤害,左侧膝盖以下也进行截肢手术。

崔男主张自己左膝以下截肢,导致劳动力减少,精神上受极大痛苦,向张妇求偿820万余元。

张妇则指会发生车祸,是因为王男未开启车头灯且超速所致,她要左转进长安东路时有减速,并无过失;崔男案发时为高中生,尚未选择校系或进入职场,故他日后选择职业时,得依自身状况选择较合适的工作,必无劳动力减损问题,因此在义肢费用与劳动力减损的赔偿,仅得一请求。

不过,法官调阅相关车祸鉴定报告,认为肇事主因是张妇在转弯时未礼让直行的王男摩托车,崔男案发时满17岁,考量义肢的耐用年限为6年,崔未来还要更换10次义肢,经计算,崔男得向张妇请求的义肢给付费用114万余元。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崔男主张的劳动力减损计算方式,是依据行政院公布的100年劳工最低基本工资每月17880元为计算基准,自他满20岁至退休的65岁,共有45年,按霍夫曼计算式计算,金额为148万余元。

综合计算,法官认定崔男得请求赔偿的金额为428万余元,但他必须负3成的车祸过失责任,换言之张妇应赔偿300万余元,扣除强制汽车保险理赔金,张应赔219万余元。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维持高院见解,判张妇赔偿219万余元,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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