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忙办理贷款实施诈骗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2015年11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开始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骗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并以收取资料费、手续费、验资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

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丙、武某某加入该团伙,并以上述方式共同实施诈骗,其中孙某甲还负责购买用于诈骗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和作案工具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孙某乙负责到银行将赃款取出。

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4月,四人先后骗取35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58150元。

另查明, 2016年4月26日,四被告人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赃5万元。

近日,綦江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孙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孙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被告人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四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诈骗358150元,孙某丙、武某某参与诈骗281210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丙、武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较轻,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武某某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丙、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亲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丙、武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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