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以558万元价格购买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签订合同时,杨某被告知该房屋为满五唯一住房。事后,中介公司通知杨某经查实,该房屋并非马某名下唯一住房,会增加57万元税费,杨某与马某就税费承担协商无果,日前,杨某将马某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增加的税费57万元。
据原告诉称: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坐落在通州区某小区。后原告在一周内向被告支付30万元定金。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确认交易房屋为满五唯一住房,如果房屋状况不符合《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导致交易房屋产生其他税费由卖方承担。9月29日,被告通过中介告知原告该房屋并非名下唯一房屋,并表示不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57万元税费,并说明如果原告不同意承担税费,要求终止履行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属于根本*违约,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出于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由被告承担相关税费。
本案已经受理,等待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