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被盗蓄电池 废品收购站老板获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明知通信基站蓄电池是他人盗窃所得却予以收购,牟取非法利益。荣昌一废品收购站老板黄某被荣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黄某于20056月在荣昌区经营废品收购站,但该收购站不具备收购电信通讯设施的金属物品的资质。曾于2011年因违法收购生产*废旧金属而被荣昌区公安局予以取缔。

20143月,吕某等人在荣昌城区盗窃24支通讯基站蓄电池,并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经鉴定,24支蓄电池价值18468元。

20145月,吕某、林某、陈某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城区多处盗窃通讯基站蓄电池72支。将所盗蓄电池卖给黄某,双方约定价格为15000余元。后因林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未找黄某结账。经鉴定,72支蓄电池价值35825元。陈某、吕某等人因盗窃通讯基站蓄电池,于2015130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综合黄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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