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有关系”、“有门道”,被告人王某多次编造其能够帮助被害人承揽工程、低价购买军用物资和改建仓库工程、帮助孩子解决工作等内容,但是需要请客送礼的事实,先后骗取张某、李某、刘某、刘某某等四人人民币共计141万元。日前,延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王某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元。
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8月,被告人王某认识张某和李某后,王某编造其能帮助张某和李某承揽工程等事实,以需要请客送礼的名义,于2009年8月至2015年4月间共骗取二人人民币70万元。
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认识后,王某编造其能帮助刘某购买便宜军用物资和改建仓库工程等事实,以需要请客送礼的名义,于2013年6月至2014年共骗取刘某人民币35万元。
2013年11月,王某与刘某某相识,后王某编造其能帮助刘某某购买便宜军用物资和能帮助其朋友孩子找工作的事实,以需要请客送礼的名义,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共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6万元。
2016年2月26日,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到案。庭审过程中,王某对检察院指控的内容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出于个人挥霍目的,多次实施诈骗,对其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元。
目前,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