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首先可以没收所有开采工具;
二是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是对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