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6日晚7时,公安人员对灞桥区某足浴店例行检查时,查获一对卖***娼人员,现场查获足浴店账本6本、避孕套3盒,当日将足浴店老板娘毛某抓获。
**娼男子说,当晚他到该足浴店找小姐,一个40来岁的女人说,“给你找一个刚来的漂亮小妹。”坐在沙发上的一个女子就把他带进房子,准备交易时,民警就进来了。卖*女称,她在店里被称呼为1号,在该足浴店两天挣了830元,毛某负责接待客人、服务后收钱、管理账本。她和毛某是三七分成,她拿七,毛某拿三。
毛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今年3月她到足浴店上班,该店是她男友开的,她在店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她和上门的客人谈好价格后就安排“小姐”*交易。店里有两个按摩洗脚的女孩,还有两个从事*交易。后警方对卖***娼的那对男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卖*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灞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娼活动,已构成容留卖*罪。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非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缴。
相关法律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或者为他人卖*提供场所,或者为卖*的人与**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病的人卖*的;容留、介绍不满14岁的幼女卖*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