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密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9月5日15时许,张某通过微信支付手段,向他人贩卖白*晶体0.20克,并将该物品放置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楼下墙根处,并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买家,当日张某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0.08克白*晶体。经鉴定,以上白*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查,张某曾于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