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无业男子罗某,采取接搭电瓶、自制捕鱼器的方式电鱼,因疏忽大意造成他人触电死亡。近日,县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6年6月6日19时许,罗某与四名同伴相约前往奉节县某场镇外河里采用接搭电瓶、自制捕鱼器的方式电鱼。当晚21时许,罗某在将电鱼用的自制渔网递给肖某(化名)时,因疏忽大意,造成肖某触电死亡。随后,肖某的弟弟拨打110报警,罗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肖某符合电击致脑干出血引起呼吸骤停死亡。
案发后,罗某已进行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罗某有自首情节,相关机构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其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