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7时30分,被告驾驶小轿车由头北尾南停放,时有原告由南向北行驶,原告车右侧前部与被告车的左侧尾部接触,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确认,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责任。
案件亮点:本案被告是轿车主人的雇员,存在雇员侵权问题。
此案定于2016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平谷法院第二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7时30分,被告驾驶小轿车由头北尾南停放,时有原告由南向北行驶,原告车右侧前部与被告车的左侧尾部接触,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确认,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责任。
案件亮点:本案被告是轿车主人的雇员,存在雇员侵权问题。
此案定于2016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平谷法院第二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