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诉称: 2016 年9 月16日至2016 年11 月22 日期间,被告人申某晨(某音乐学院在读学生)在其承租的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内,先后四次容留女友彭某在此吸食大麻。2016年11月22日12时许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尿样检测,被告人申某晨及其女友彭某均呈大麻类阳*。民警同时在被告人承租的房屋内搜查出疑似大麻固体4.52克,经抽样检验可疑固体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昊晨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地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10时在通州法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