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需合法追讨工钱要及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2-21 22:25:39  评论(/)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妥善处理2起因追索劳动报酬纠引发的纠纷。

52岁的周某是乐丰乡店子村人,2010年2月,他受同村人罗某邀请到邻村一工地做工,后来工程完工后,罗某口头答应周某,待其向承包方要到承包款以后再付工钱。让周某没有想到的是,罗某在这以后再也没有露面,工钱也没有着落。2016年8月,周某在乡镇赶集时偶遇罗某,一怒之下将罗某打伤,后来双方先后起诉到法院,周某要罗某还工钱,罗某要周某赔医药费。

法庭受理以后,发现周某提交的除了一份诉状,并无相关证据,周某只是陈述双方之前只有口头结算,并无书面证据,也无第三人在场。在庭前调解过程中,罗某对周某索要工钱一事矢口否认,表示要周某提供证据才能说明。

鉴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采用“缓兵之计”,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期限的举证期,缓冲他们之间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连同人民陪审员和司法调解员一起去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向知悉此事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终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当前,农村劳动力输出较为普遍,但由于劳动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难以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外出提供劳动服务时,一定要谨慎。一是要核实对方基本身份,防止上当受骗;二是要有证据意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难以实现自身主张,用工结束以后最好与用工者书面进行结算。三是维权要合法,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权自己的权益。四是维权要及时。双方发生争议以后,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尽快请求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向法院起诉,以便于证据的固定和收集。

(作者单位:宣威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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