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苟某原曾系同学关系,黄某见苟某文化程度不高且胆小怕事,便多次殴打苟某,而苟某在黄某的殴打胁迫之下写下借条。之后,黄某起诉到武隆法院要求苟某偿还借款,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5日,被告苟某向原告黄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黄某现金111 000元,该款于三年之内还清。2014年11月23日,被告苟某再次向原告黄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到黄某93500元。2014年12月17日,原告黄某与被告苟某再次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被告苟某分期偿还欠款93 500元。还款到期后,被告苟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黄某起诉至武隆法院,要求被告苟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93 500元。
被告苟某辩称原告黄某举示的借条及还款协议属实,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黄某并未实际支付借款,该借条系受原告黄某及其妻子的威胁而写。因受原告多次威胁和殴打,被告苟某曾于2014年12月17日支付原告17 500元。之后,苟某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属实。
民间借贷属实践*合同,即必须有双方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原告黄某与被告苟某的借款时间为2003年,结合当年经济环境,该借款应属大额借款,因此,原告黄某应对支付借款事实及自身经济实力负证明责任。对于支付借款的事实,原告黄某诉称以现金方式支付,但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武隆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原告黄某在公安机关两次讯问笔录中对借款支付方式的陈述不一致。对于自身经济实力的证明,原告黄某陈述该借款系2003年做旧车生意挣的钱,且身上随时携带十几万的现金,但原告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对原告黄某住所地的村主任刘某进行询问,刘某表示原告黄某的家庭经济一直不好。由此,法院推定原告黄某在2003年并无支付111 000元借款的经济能力。
此外,2015年1月7日的公安讯问笔录中记录,原告黄某让被告苟某共出具了五张相同的借条及保证书;在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的当月,被告苟某又向原告黄某出具一份自愿支付2万元的名誉损失赔偿的承诺;同时,被告苟某于2014年11月23日再次向原告黄某出具欠条一张后并未将原借条收回。综合分析,原告黄某陈述的事实均与常理不符,法院推定被告苟某出具借条及签订还款协议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黄某虽提交一张光盘证明被告苟某认可该笔借款,但视频的录制手段及方法未知,且该视频中被告苟某的精神状态明显不正常,故对于该光盘不予采信。
据此,武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