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两村民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分别受到刑罚处罚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2-27 11:20:22  评论(/)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二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两村民因同一罪名分别受到刑罚处罚,村民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村民周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家住姚安县某乡镇某村委会的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田里播种蚕豆时将罂粟种子套种在蚕豆田中,2016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割罂粟植物2231株放置于家中,剩余部分于次日被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巡逻过程中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685株。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毒品原植物。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毒品罂粟原植物未流入社会,遂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另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家住姚安县某乡镇某村委会的被告人周某某与其父在自家田里播种油菜时,将罂粟种子套种在油菜田中,2016年1月其父因病去世,被告人周某某继续管理种植的罂粟植物。201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被告人周某某种植疑似罂粟毒品原植物共计582株。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毒品原植物。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毒品罂粟原植物未流入社会,遂根据周某某犯罪的事实、*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并根据相应犯罪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公民要遵纪守法,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做守法公民。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tags:姚安   刑罚   毒品   村民   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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