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院:民三庭公断房屋纠纷案 当事人献锦旗表谢意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0:00:00  评论(/)

渝北法院:民三庭公断房屋纠纷案  当事人献锦旗表谢意

12月20日下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携家人来到渝北区法院,向民三庭贺前春法官及其助理陈瑜赠送了一面锦旗,上书“廉洁执法,彰显公平”,以表达他们对贺法官及其助理公正审理案件的诚挚谢意。

2005年3月16日,原告宦某与周某等三被告的父亲周某某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周某某自愿将市公安局吉安园新建经济适用房资格、权益、产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金16 000元。2009年房屋竣工验收交房后,协议双方于2009年12月20日再次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一次*增加支付转让费10 000元给周某某。协议签订后,原告接房并取得了房屋钥匙。由于此房系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要五年之后才能过户。2016年5月,当原告去找周某某过户时,周某某已去世,经与继承人周某等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请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周某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案涉房屋属单位福利房,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贺前春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迅速联系三被告,及时组织开庭。认真梳理法律关系,归纳整理本案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在查明了案件事实后,贺法官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由于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再增加近10万元购房款,双方对此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周某某签订的《经济适用转让协议》、《经济适用房转让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且已满五年,故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周某某支付转让费26 000元,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现周某某已因病去世,其合同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周某等代为履行。贺法官据此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宦某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最终重庆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廉洁执法”界定了法官的工作职责,不辞辛劳,定纷止争是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彰显公平”展现了法官的职业追求,公正断案,为法治建设增添生动注脚。一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渝北法院法官工作的认可和肯定。回观当事人送锦旗这温情的一幕,正是该院践行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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