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出现裂痕 法官耐心调处重归于好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07:00:00  评论(/)

夫妇俩膝下无子,将14岁的原告收养,数年之后被告夫妇有了自己的孩子,在别人的挑唆之下,对原告开始漠不关心,并处处为难原告。原告难以忍受之后,便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后查明,1972年11月,被告夫妇因膝下无子,开始收养14岁的原告,但未办理收养手续。1978年12月原告应征入伍,在1979年到2001年的21年中,以各种形式对被告夫妇履行赡养义务。后被告夫妇有了自己的女儿,双方矛盾开始出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原、被告间的收养关系起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故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交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关系恶化的相关证据,且原告一直生活在北京,并未与二被告生活在一起,不存在原告所说与二被告无法共同生活的问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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