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第一案宣判 [法制先锋]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玩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2-31 09:13:56  评论(/)

审了近两年的专车第一案终于宣判了。

这起在互联网约车时代到来后,因为网约车法律地位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历时将近两年,引发广泛关注。今天,重案组37号就带大家来关注一下这个案件。

去年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开庭。原告陈超(左)观看被告提供的视频证据。新华社发

12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4年7月和8月,当时尚未合并的快的和滴滴公司相继推出一号专车和滴滴专车服务。2015年1月7日,济南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当天也是济南全面打击黑车的第二天。在打击黑车行动期间,济南客管中心宣称对所有专车都将按黑车查处,一经查实,将处以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济南客管中心开出的罚单。陈超认为,运管中心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此,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诞生。从网约车服务问世到第一起处罚诉讼发生,期间大概是半年时间。

专车第一案在去年4月15日开庭审理后,经历了四次延期宣判,在此过程中,各方始终在就网约车合法*的问题进行博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回顾了案件四次延期宣判的来龙去脉:

全国专车第一案代理律师李文谦称,原本应于去年6月17日之前一审宣判的专车第一案延期审理,延期3个月,在9月17日之前作出判决。

李文谦当时表示,延期在意料之中。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是背后的利益博弈错综复杂,虽然陈超的诉讼并没有涉及到专车的合法*,但是这就像一个风向标,容易被解读。如果判专车司机胜诉,可能会被放大解读为支持专车;如果判专车司机败诉,又可能被放大解读为否认专车的合法*。所以,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政策不明朗时,法院判决的环境不成熟,他们可能在等待政策。

去年9月17日,专车第一案宣判时间又再次延期3个月,改为2015年12月16日前公开宣判。

济南市中区法院通报称,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本案虽为个案,但社会关注度极高,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该案,法院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程序进行内部讨论研究,很快将确定最终意见。法院已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申请三个月,宣判时间将另行通知。

20多天后,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前两天,上海做出了两个接纳的大动作,一个是国际租车巨头Uber(优步)宣布正式入驻上海自贸区,注册资金达21亿元;另一个是上海市交委和滴滴快的联合对外宣布,滴滴在上海取得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这是国内发给互联网专车平台的首张牌照。

去年12月17日,全国专车第一案再次宣布延期宣判。承办此案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通报,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超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本案已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第三次延期宣判之前,2015年11月29日,交通部公布了专车新规征求意见结果。据介绍,此次共收集5929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专车车辆准入等12个方面。其中,六成意见支持将专车纳入出租车管理;52%的意见认为专车车辆*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61.5%的意见认为专车驾驶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今年7月初,负责本案审理的审判长陈卫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虽是个案,但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尚存在一定争议,目前我们正在讨论研究。

去年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宣判现场。律师供图

12月30日下午,这起案件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判。陈超本人并未到现场,代理律师李文谦到庭听候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市场上出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本案系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本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取得联系后,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并按约定收取了车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属于违法,法律规定清楚无疑。陈超的车辆未取得运营证,且向乘客收取了费用,完全符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所有法定事实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进入出租车市场具有必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因此,不宜以上述规定来否定新业态的经营模式。

对以上两种观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只要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就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本案当中,既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以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当下要求,又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

综上,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小。因此,在本案审理中,应当对行政处罚是否畸重的情形予以特别关注。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