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央及省部级高官亲属,实施诈骗。
扬子晚报讯湖北中年女子吉某某冒充中央及省部级高官亲属或夫人,以帮人安排子女就业、入学、疏通司法机关捞人等为由,骗取多名受害人6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南京鼓楼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1954年10月出生的吉某某是湖北枝江人,小学文化程度的她十多年前就开始行骗敛财。2002年6月,吉某某因合同诈骗被浙江象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吉某某又走上了行骗老路。这次,她冒充起了高干家属。2012年起,吉某某冒充我国某副国级领导的妹妹,又冒充某省一副省长的亲属,还冒充某省一省领导的夫人实施诈骗。
去年6月,吉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解决一女子亲属涉嫌犯罪的问题,向该女子要了5万元。此后直到2015年6月11日吉某某被抓获归案,吉某某共涉嫌诈骗作案14起,诈骗金额高达600万元。
2016年3月29日,吉某某被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8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遂作出以上判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我国各地区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北京市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河南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上海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