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董国诚遭检举98年时任太保市长,委由男子李登发装设自家4盏路灯,竟盗接公用路灯电源,电费全由市公所埋单,嘉义地方法院认定不法所得1万4454元,昨天依共同窃盗罪,判董国诚6月、李登发2月,得易科罚金。董国诚否认窃电,昨天接受本报电访气愤说“好的事都不报,坏的一直追”、“不想讲这一件啦”,随即挂电话,也不愿回应是否将上诉。
依地方制度法,有期徒刑以上判决确定,未缓刑、未执行易科罚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者,将解除职务,据指出,董与太保市公所若达成和解,有机会缓刑,不过一直未和解。
法官表示,李登发施作时,4盏灯都没装电表,开关做两用式的,屋主可以决定要用路灯或自己屋内的电,101年台电进行路灯普查,发现4盏增设的路灯都设置董国诚住家围墙内,赖姓台电配电员便转告太保市公所登记申请,并追缴电费,102年11月法务部廉政署接获检举,进而查获。
不过法官审理时,董国诚矢口否认窃电,辩称是李登发自行决定如何施作,还另称赖姓台电配电源将住宅路灯划为公用;不过李登发坦承犯行;法官也指出,4盏路灯全连接公用路灯电源线,明显逃避计算电费。
法官表示,4盏路灯自101年5月3日设为公用路灯,至102年6月17日产生电费7120元,而100年1月至101年4月未被设为公用,所耗电约7334元,总计1万4454元。昨天一审判董国诚6月,没收犯罪所得,得易科罚金;李登发判2月,缓刑2年,得易科罚金,并需向公库支付2万元,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