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全面开启 [法制先锋]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玩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1-06 14:36:00  评论(/)

南昌新闻网讯1月5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南昌市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已全面开启。在2016年度个人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无论年度内是否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须在2017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据介绍,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015年南昌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人数为31145人,比上年增加了10305人,申报年所得额84.18亿元,扣缴个人所得税11.55亿元。

南昌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已全面开启,在2016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纳税人应自觉申报,未及时申报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纳税人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进行咨询。(帅雪琴倪红华记者潘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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