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平法院审结了一宗强*犯罪案件,被告人罗某因强*未遂,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受害人李某给予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不适用缓刑。
酒后生邪念遇反抗强*未遂被告人罗某在2016年2月13日23点左右,和受害人李某及另一朋友等三人相约在恩平市恩城一酒吧喝酒,之后李某提出回家休息,罗某主动驾驶摩托车表示愿意送她们回家,李某未拒绝。
中途李某的朋友先行下车后,罗某便产生了与李某发生*关系的念头,随即驾驶摩托车将李某带至恩平市东安横岗村一处晒谷场,下车后不顾李某的劝阻,采用暴力手段欲与她发生*关系,因李某强力反抗逃脱而未得逞。在此过程中,罗某的暴力行为致被害人的左颧部、左上颚部和左腹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出生存争议身份证登记农历生庭审中,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罗某作案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李某身份证登记日显示“1998年2月3日”出生,其作案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据此算刚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