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医院原有附设之殓、殡、奠、祭设施,将于106年7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医院如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者将依同条例第97条规定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因上述殡葬服务市场的改变,异想天开的业者欲趁机设立寄棺、灵堂等殡葬设施,借以抢攻医院停止使用殓、殡、奠、祭设施服务后释出之案件,却未依循合法管道申请设置,私自以钢架铁皮屋方式搭建寄棺、灵堂,极其简陋并违反相关建筑、地政、农业及都市计划、区域计划等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略以:“殡葬设施之设置、扩充、增建、改建,应备具下列文件报请直辖市、县主管机关核准;…”,上述未经核准之殡葬设施目前在高雄市计有桥头区一处(桥头区甲树路151号)已开始营运,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除命所属殡葬管理处依法连续开罚30万及156万外,已报请违章建筑处理大队订期加以拆除;在三民区有两处(鼎金段114地号及鼎金段210、211地号)疑似准备兴建寄棺、灵堂设施,因违反建筑法第25条规定依同法第86条规定将强制拆除其钢架、铁皮屋建筑。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呼吁所有殡葬礼仪服务业者,切勿将民众托付之治丧服务寄放于上述桥头区、三民区等三处违规之殡葬设施,且该三处位置建筑物即将于106年1月11日起陆续拆除,以避免影响治丧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