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暂扣机动车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该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