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役黄姓男子不满前女友不念旧情追债,潜入女方家先绞杀前女友母亲,再*杀前女友。高院更一审今天痛斥黄男手段凶残,泯灭人*,空言后悔道歉,也不作赔偿,判他死刑。
判决指出,黄男与被害女子在校期间开始交往,两人在民国102年7月间协议分手,黄男在同年9月17日入伍;女方在黄男入伍隔天查询银行帐户发现,黄男将她以前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存款约新台币20万元,花到只剩2000多元,女方便向黄男索款。
黄男不满女方不念旧情追债到家里,萌生杀害女方念头,购买童军绳后,在同年10月1日下午戴上头套及手套潜入女方住家,但被女方母亲察觉,立即取出童军绳绞杀,并继续在厨房埋伏等待女方下班返家。
黄男等到女方返家时,先捆绑女方及罩住头脸,加以*侵后,用童军绳勒死女方;黄男为掩饰犯行,擦拭女方鼻血,以女方内裤擦拭女方**,再把用过沾有粘液的卫生纸,全部放入塑胶袋内带走。
由于黄男将房门反锁,女方父亲返家时发现大门打不开,于是打电话给大女儿的男友爬窗进入屋内时,惊见母女分别倒卧房间床上和地上,送医不治。
警方获报到场侦办时,发现黄男躲藏在的女方家的顶楼,将他逮捕送办。一审、二审均依*侵杀人罪、杀人罪、窃盗与侵入住宅等罪,判处黄男死刑;但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没有考量黄男的犯行是否已达两人权公约所指最严重的犯罪,将案件发回高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今天宣判,审酌黄男在绞杀女方母亲后,全无道德感,尾随女方予以*侵杀害,尽管女方已认出他的身份,仍不罢手,在勒死过程中看着女方痛苦濒死,也未起一丝怜悯,可见黄男手段凶残,极端冷静残酷,泯灭人*,视人命如草芥,且至今未赔偿家属,空言悔悟及道歉,已属“最严重犯行”,因此仍判他死刑。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