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村民行走多年的通道被人阻断作为自己的院心,村民小组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修复通道,12月30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1983年,鸡足山镇炼洞村委会官宅村二组将集体所有的碾磨房卖给本村村民龙林康户,当时,碾磨房北面、西面均是农田,田间有一自南向北的水沟,位于碾磨房的西面,官宅村一组、二组村民从碾磨房西面的沟埂上出入农田。2003年,龙林康与家庭成员杜玉宣、龙飞琴、李文贵与他人调换了碾磨房旁的部分农田,对碾磨房进行翻建,建成一栋坐北向南的瓦楼房及多间简易房。
宾邓公路修建时,将该水沟及北面土地分为南北两段,宾邓公路指挥部应村民要求在公路南北两边修建了石台阶供村民通行。2016年8月24日,龙林康户拆除宾邓公路宾邓公路指挥部修建的石台阶,在自家的两栋房屋间修建了一堵长2.32米、高1.62米的砖墙,在其户院心的南面围起铁丝网,并在铁丝网旁的电杆上悬挂了一块禁止入内的牌子,导致村民不能再从多年行走的通道上通过,到达北面的农田只能绕行。经村委会组织双方协商未果,官宅村一组、二组代表村民起诉,要求被告龙林康、杜玉宣、龙飞琴、李文贵排除妨碍。
宾川法院到炼洞村委会巡回审理,公开开庭,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主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四被告拆除供村民通行的石台阶,修建砖墙、拉铁丝网阻断历史通道等行为,给村民的通行造成了妨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修建的砖墙、铁丝网,修复供村民通行的石台阶。
(作者单位:宾川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