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03年1月,男子张德正驾驶泥头车冲撞总统府,总统府向张男所属的车行求偿新台币344万余元,经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见解,判处张男与车行必须赔偿223万4460元,全案确定,这也是首件驾车冲撞总统府的判赔案例。
张德正是于民国103年1月25日清晨5时4分驾驶泥头车前往凯达格兰大道,加速冲进总统府大门,撞坏府外栏杆、阻车柱、安全门、大门门柱与外墙等建物,随后张男被判刑6年确定。
就民事部分,总统府向张男与车行求偿344万元,一审判准,但车行以张男擅自开车冲撞总统府,公司无法预见其犯行,且案发时总统府警卫未依规定开枪射击泥头车的轮胎和车体,甚至也未对空鸣枪,导致泥头车冲进总统府大门车道,总统府也有过失。
经上诉二审,高等法院认为总统府求偿有理,但总统府修复车道等物品是以新品换旧品,应予折旧计价,经过折算,张男与车行应赔偿总统府223万余元,车行不服再提上诉,最高法院则驳回上诉,维持高院见解,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