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106条规定,自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碍手册者,须办理换发身心障碍证明,民众可依原手册换发身心障碍证明,无须重新鉴定。高雄市政府社会局为协助市民顺利换发证明,依身心障碍者出生年次分批进行换证,今年换证对象为设籍于高雄市40~51年次者,请依规定期程,备妥相关资料至户籍所在地区公所办理,以免影响自身权利
身心障碍类别原分为16类,96年6月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法后,已改分为8大类,且规定自104年7月11日起至108年7月10日止,原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碍手册者须依新制8大类换发为“身心障碍证明”,最长效期依同法第14条规定为5年。
高雄市政府社会局规划分5梯次完成证明之换发,目前已完成52至101年次换发身心障碍证明作业,今(106)年将针对40至51年次持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碍手册者寄发换证通知单,依序于1月通知51年次者办理;2月通知50年次者;3月通知49年次者,依此类推至12月通知40年次者,请民众特别留意是否收到通知单。
社会局表示,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碍手册直接换发身心障碍证明者,原障碍等级不变。民众在收到换证通知单后,请备妥3张一英寸照片、身份证、印章及原身心障碍手册正本,在指定期间至户籍所在地区公所办理换发身心障碍证明。社会局呼吁,52至101年次尚未办理换发身心障碍证明的民众,尽速携带相关文件至户籍所在地区公所完成换证作业,逾期未换发,恐影响权益。相关问题可电洽社会局身心障碍福利科07-3373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