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其承建的建筑完工后,被告以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不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还未果,遂将被告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酉阳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承建了酉阳某中心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工程项目。为工程需要,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被告将原告供应的钢材用于该项目主体工程(工程已完工)。被告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后,余款迟迟不付。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钢材质量不持异议,但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印章真实*进行鉴定。同时认为原告供应的钢材品牌与合同约定的钢材品牌不一致,导致钢材的市场价不一致,并申请法院现场查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对印章的真实*有异议,但因其对原告供应的钢材质量不持异议,被告的鉴定申请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产生实质*影响,对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被告购买的钢材已经用于涉案工程,并内化为建筑的一部分,即使进行现场查看也已无法核实被告实际收到的钢材品牌与数量,且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在原告提供的钢材供应结算单上对钢材款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钢材价格的同意,故对被告请求法院进行现场查看的申请亦予驳回,遂作出如上判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