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不满妻子不撤回伤害告诉,并与她的卡拉ok店顾客相谈甚欢,愤而持刀杀人。高等法院今天维持新北地院见解,考量郭男坦承犯行、切腹表达歉意,有教化可能,判处郭15年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50多岁的郭男为新北市某区公所的公园管理员,他与游女在民国104年4月结婚;不过,郭男不满游女经营卡拉ok店,常与男客人互动密切,因此在104年12月某日凌晨,出拳打伤游。
游女事后向警方报案,并提出伤害告诉;郭男担心受罚,恳求游女撤告。游女同意撤告,但前提是郭男要跟她办离婚;郭男不同意此条件,两人不欢而散。
郭男在105年1月28日前往卡拉ok店,询问游女是否要撤回告诉?两人再度发生激烈争吵,郭更看见游在店内招呼前同居人、协助点歌,当下怒火中烧,进入厨房拿一把近30公分长的水果刀,朝她的心脏刺2刀,以及刺伤其他部位。
这起家暴杀人案件,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判处郭男有期徒刑15年,但检察官认为郭入狱服刑不超过8年,就可假释而释放,量刑过轻,因此提起上诉;郭男的律师则说,郭男并无杀人犯意,新北地院量处15年徒刑过重。
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审酌相关事证发现,案发时游女的员工两度伸手阻止郭男,而郭仍执意持刀刺入游的左胸、左臂等处,主观上确定他有杀人之故意。
高院合议庭也认为,郭男与游女新婚不到一年,本应和睦相处,但郭却因妻子以离婚作为撤告的交换条件等原因,愤而持刀杀人,手段凶残;不过,考量郭男犯后坦承犯行,刺杀游女后旋即持刀自残倒地等,足见其良心未泯,应已知所悔悟,有教化迁善的可能。
高院驳回检察官与郭男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见解,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