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脑公司因亏损,欲解聘月薪9万的杨姓资深技术处长,却先发现杨当年应征所填写的工作经历不实,终止劳动契约。杨提确认雇佣关系存在,士林地院认为他15年换13家公司竟没说实话,判他败诉。杨不满公司将他工作年资调查表交给承审法官,再控公司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士林地检署不起诉。
杨姓男子2012年应征台湾电脑公司IT整合专业服务处资深技术处长,除近8万的底薪外,加上职务加给、伙食津贴,月领9万元。但公司隔年以服务客层减少为由欲终止雇佣关系,杨不服、打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一、二审都认为公司无“业务*质变更”无,判解雇不合法,前年3月杨继续回公司上班。
4个月后,台湾电脑公司向杨称营运亏损,要解雇他,双方构讼不息。杨再度提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并指台湾电脑公司的母公司精诚资讯不仅未亏损,还贷款给第三人,就算公司亏损,也应协调他调任关系企业。杨除要求复职,也要求公司赔偿这段期间的薪资。
但台湾电脑公司表示,杨的应征资料虚假,谎报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资,害他们误聘他为“资深技术处长”,因此依劳基法“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规定终止劳动契约。士院民事庭审理时,从投保等资料发现杨从1997至2012年间共任职13家公司,有些公司只待2、3个月,和他所填的应征人员资料表差异甚大。杨则说“记不清楚,所以误填”。
士院认为换工作的原因很多,但“换太多次”会有稳定*、敬业态度、适应工作环境能力、人际关系等联想,雇主想知道求职者背景合情合理,且台湾电脑公司征的是“资深技术处长”,工作经验当然是重要考量,杨应征时未如实交代,破坏信赖关系,驳回原告之诉。
杨认为前东家把他的工作年资调查表交给法官,违反个资法,改控刑事。士检认为这些资料是杨应征时所担保,并承诺“无隐匿或虚伪情事”且愿供公司内部人事系统使用,台湾电脑公司将这些资料呈给法官,是基于诉讼上攻防目的,不违反个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