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男大学生向学妹求欢不成,杀害她后再以摩托车自台南载运到高雄焚尸。最高法院今天维持高雄高分院见解,依杀人等罪判处无期徒刑定谳。
判决书指出,这起案件源于,被害人和陈姓朋友,于民国104年3月到台南游玩,并到黄男的住所同住;陈姓朋友先行离去,黄男与学妹共处一处,黄摸抚她的胸部及**,并要求发生*关系,但遭拒绝。
黄男质问学妹“别人可以,我为什么不可以?”双方因而发生争执。过程中,黄男认为学妹嫌他肥胖,与其出游纯属利用,宁与初识之人发生*交关系,也不愿跟他发生关系等;黄男萌生杀人犯意,掐住学妹的颈部致死,再将尸体载到高雄柴山焚尸,被登山客发现报警逮捕。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认为,黄男犯后深表悔意,尚有教化后再融入社会的可能,依杀人等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维持原审刑期,判处黄男无期徒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维持高雄高分院见解,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