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张姓男子与祝姓女子交往,前年12月发生*关系怀孕产子,未料前妻提起离婚无效诉讼,且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在,又吃上通*官司,但桃园地检署调查2人发生关系时,张男已完成登记离婚,身份证配偶栏确实空白,而前妻兴讼是在此之后的事,认定2人无通*情事,予以不起诉处分。
检方调查,张男与前妻前年11月登记离婚,一个月后与祝女发生*关系,其前妻去年4月到他办公室时发现产检报告才兴讼。由于张男离婚时只有请朋友帮忙签字作证,朋友未当面或致电向其前妻确定离婚意愿,因此新北地方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存在,并于去年7月撤销离婚登记。
张的前妻指控丈夫与祝女通*,但2人矢口否认犯行。侦讯时,张男表示与妻子不合已久,当初是因为孩子还小才勉强持续婚姻,后来谈妥登记离婚,只是证人没有做确认动作而已,和其他人发生*关系是离婚后的事情,祝女也说自己和张是公司同事,清楚其婚姻状况,是看到其身份证配偶栏空白才发生关系。
祝女怀孕后,去年8月产下一子,检方根据其产检纪录推算,研判受孕期间应在前年12月初左右,与2人说法吻合,因查无其他具体事证,认定罪嫌不足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