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脏科医生江守山不满新光医院要求他主动请辞并减薪,提出民事诉讼,求偿新台币逾300万元。一审判江守山败诉,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天驳回上诉,江守山仍败诉,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江守山主张在新光医院担任主治医生逾20年,但医院却在民国102年间以院内医生医疗品质小组会议决议为由,要求他应自动请辞,否则就要终止双方聘雇契约。
江守山采取法律手段,获得法院假处分,让江守山暂时保住主治医生职位,但医院在这一年多假处分期间,只安排每周一次门诊,未安排他执行住院病患诊治及洗肾室等业务,导致他原本月薪逾42万元,变成仅22万元,因此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医院给付薪水差额逾300万元。
一审审理后,采信医院的说法,认为医院确实支付薪水,双方为委任关系,合约无特定每周门诊次数或医疗业务数量约定,判江守山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