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信义房屋工作的叶姓前经理,被控将公司不动产销售物件等资料,转寄到私人电子信箱。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无故取得他人电脑之电磁纪录罪,判叶男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叶男从民国79年2月至97年1月底止,分别担任过信义房屋仁爱店、承德店等经理。
叶男被控,于97年1月15日至17日,将公务信箱中的房屋不动产销售物件资料、营业资讯等电磁纪录,以附加档案方式,转寄至私人电子邮箱,导致相关营销资料脱离信义房屋掌控,造成公司损害。
叶男向法官坦承有将这些资料附件,转寄至私人电子信箱,但他并非“无故”取得电磁纪录,是因为公务信箱无法正常收发信件,担心中毒导致档案流失,才转寄至私人信箱。
法官调查发现,信义房屋订有相关网络使用管理办法,叶男也无电脑报修硬件或软件问题的纪录,而且信义房屋各分店内,配置供秘书使用的电脑R槽,可让员工存取备份共用文件。
法官审酌相关事证,认为叶男在信义房屋任职多年,显然知悉网络使用办法等规定,应切实遵守,但他未经公司许可,无正当理由,擅自转寄含有公司营销等重要资讯的档案至私人信箱,违反公司内部规定,造成信义房屋损害。
法官考量叶男犯后否认犯行、未与信义房屋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害、无犯罪前科等情况,依触犯无故取得他人电脑之电磁纪录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