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庄姓男子先后和一名少女及少女的母亲交往,庄男提供手机、信用卡给少女当礼物,少女传*照当报酬,庄男遭判3年徒刑。
根据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决书,庄姓男子在少女亲叔叔经营的家具行工作,因此认识16岁的少女以及她的家人,庄男和少女发生*关系后,除了不定期拿钱或汇钱给少女外,还会买手机、照相机、内衣裤以及平板电脑等给少女。
至于少女则是透过智慧型手机的通讯软件传自拍的*照给庄男作为代价,庄姓男子也曾传他和少女之母发生*关系的视频给少女,但庄姓男子因不满少女不断刷信用卡,认为少女花用金钱无度,指责少女没有想到赚钱人的辛苦。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询问少女为何要传*照给庄男时,少女承认是因为男子经常送她礼物,像是只要出新的手机就会买给她,有时也会拿金钱给他花用,刷的信用卡帐单也都是男子在付,但少女也强调,传照片不是她自愿的,都是应男子的要求。
不过庄姓男子辩称,他和少女是各取所需,如果少女不传照片,他也不会强迫她,也把他买东西给少女、少女传*照的行为视为“默契”;但法官质疑当少女不愿传照片给庄男时,为何还苦苦哀求,庄姓男子则回答,他想持续占有少女。
地院法官认为,庄男会要求少女自拍制作并传送*露照片及影像图档给其观览,只是因为自己心智偏差、*欲问题,为满足自己私欲,想持续占有少女,其目的在于为借此刺激及满足其*欲。
而男子利用少女对金钱及物质欲望控制力薄弱之弱点,引诱少女自拍*露之**行为照片及影像,除侵犯女*隐私权,使少女因此产生心里阴影外,也造成少女价值观偏差,戕害少女身心健全发展,不过考量庄男没有前科,因此依刑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