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姓男子将银行帐户借给王姓男子使用,但王男却用此帐户诈骗朱姓男子新台币208万多元。朱男向法院提告,要求谢男还钱;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见解,判谢男赔208万元定谳。
判决书指出,谢男在民国100年10月间,将合作金库存折、提款卡及密码,交给好友王男使用。未料,王男与另一名卢姓男子,早在100年6月间就共组诈骗集团,并以化名沈丽芬的女子,向朱男佯称需要报考美容师、母亲欠缺医药费等,前后诈取208万余元,并要朱把钱汇入谢男的帐户中。
王男事后被法院判决有罪确定,朱男也提起返还不当得利告诉,要求谢男返还自己被骗的208万余元。
一审新北地院法官认为,难证明谢男有拿到任何利益,朱男也未提出其他积极证据,证明谢受有利益,因此驳回朱的告诉。
二审高院法官审酌相关事证认为,谢男未举证与朱男间,有何法律关系可以受领款项,这笔钱也已不存在;况且,该笔款项遭人以金融卡提款方式所提领,难以追查是被人分脏或是隐匿,谢也未就其没有收到不法利益,提出确切证据证明。
此外,法官也说近年来各类欺诈案件层出不穷,不仅广为平面及电子媒体所刊载,政府机关也一再宣导,谢男是成年人,并从事网拍生意,可见其有相当的社会生活经验,不应将银行帐户交由他人使用。
高院最终判定谢男应返还朱男208万余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维持高院见解,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