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赵某某为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竟找外甥冒充生前为农村户口的儿子张某,骗取拆迁补偿共计价值118250元。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所得11825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儿子张某于2005年10月病逝后,张某某、赵某某未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张某在江北区某村组的户籍。
2005年底,张某某得知江北区政府准备对该村组进行房屋拆迁改造,遂向赵某某提出找胡某(系赵某某妹妹的儿子)冒充张某办理“张某”的身份证,以便日后以张某的名义骗取拆迁补偿,赵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赵某某与张某某找到胡某,带胡某到公安机关冒充张某申办了“张某”的身份证。
2006年4月至2012年2月,张某某用“张某”的身份证以及伪造的“张某”的结婚证、失业证等材料,骗得发放和分配给“张某”的土地征用人头费27600元、农转非人员奖励费4000元、过渡费19600元、价值133393元的安置房一套,张某某缴纳安置房差价款663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拆迁补偿,共计价值118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张某某已退缴二人诈骗所得的全部案款,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赵某某诈骗数额应如何计算?法官表示,赵某某明知张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张某”的身份证是为了骗取拆迁补偿,仍同意并积极协助,最终使张某某利用“张某”的身份证成功骗取拆迁补偿,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上述损害结果的发生,赵某某依法应对骗取的上述全部费用及安置房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