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出租后连环撞车,租赁公司非法营运担责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14:00:00  评论(/)

近期,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三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三案均系一辆出租给他人的私家车连撞三车所引起,法院判决私家车车主、出租该车的汽车租赁公司均对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2日23时0分许,刘明驾驶其从永川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别克轿车行至一环路黄瓜山路口时,先后与路旁停放的三辆车相撞,之后刘明逃逸,永川交巡警支队认定刘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受损车辆的车主事后发现肇事车辆系王志所有,并于2015年1月1日交与该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二者就此签订了车辆代管合同,约定汽车租赁公司就租赁收益收取15%的管理费,该车未在永川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出租经营进行备案,也未办理用于出租的相关许可证。因刘明一直下落不明,受损车辆的车主们将刘明、王志、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汽车施救费、维修费、维修期间租车费用。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王志将私家车交与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明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王志、汽车租赁公司各承担10%,其余损失由肇事者刘明承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私家车已逐渐成为家庭必备的出行工具,但随着私家车增多,大量私家车主将其闲置的车辆交由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二者再就租赁收益分成,有时甚至出现车辆在交接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未掌握对方准确的身份信息,车辆使用者在肇事后逃逸以致人车下落均不明,甚至出现车辆租赁人将车辆抵押或变卖等情形。在此,法官提醒,私家车主切莫只顾租赁收益而将车辆寄租在汽车租赁公司,否则可能发生上述情况,届时无法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另外,道路运输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管理,杜绝私家车出租的现象。

tags:连环   私家车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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